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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创新医药产业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日期: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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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视觉中心 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摄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徐豪︱两会现场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0期)


        “国际经验表明,推动医药创新和医药产业的发展,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鼓励创新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这些制度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税收、资金、市场等方面。”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丁列明说。


        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国民健康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让老百姓用上更好的药?作为医药界的人大代表,4年间,丁列明先后就加快新药审评审批速度、医药企业税收优惠、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药市场准入等议题提交了15件建议,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今年,他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关于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等多个建议,建议国家通过税收激励政策,鼓励药企加大创新药物研发,更好地满足百姓健康需求,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现状:医药创新行业增值税税负高于房地产行业,有的高达14%


        丁列明表示,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药产业的发展,2012年,国务院将医药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在“十一五” “十二五”期间投入约130亿元,用于支持创新药物的研发,培养了一批以埃克替尼、阿帕替尼等为代表的创新药物。


        我国医药税收政策虽然在不断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丁列明分析,一方面,与国家产业政策中其他同类产业相比,医药创新领域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偏弱;另一方面,医药创新领域的各项税收政策不能符合其行业特点,削弱了政策支持的有效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政策。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调控手段,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丁列明表示,以美国为例,作为生物医药创新领域领先的国家,同时也作为医药大国,在对研发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外,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提供税收减免政策,以激励企业创新,这些政策包括研发抵扣(税收减免和增量抵扣)、生物技术工资税减免、生物技术消费和使用税退税、加速折旧等。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造成医药创新领域增值税税负过高的现象,制约着该领域的持续创新动力。”丁列明说,与其他行业不同,医药创新行业的普遍特征是前期研发投入巨大,相应的产品研发和销售推广支出比重非常高,而生产制造成本却相对低。医药创新企业除税基过大问题外,其技术开发、市场推广、专利技术和特许准入等支出,虽然已通过财政部2016年“营改增”改革,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从而增加进项抵扣降低税负,但由于其仍以3%~6%增值税税率为主,存在进销项税率差异悬殊问题,从而导致医药创新行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仍然远高于房地产等行业。


        丁列明介绍,有些以创新药为主的药企,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达到或超过14%,严重遏制了创新型医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建议:参照软件行业调整创新药税收政策


        “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尤其是加大对重大新药企业的优惠力度,更好地鼓励和推动医药产业发展,也积极地体现国家科技先行的产业政策理念,振兴民族医药事业。”丁列明说。


        如何解决创新药企业的包袱过重问题?丁列明认为,创新型医药企业销售自研创新品种与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业务类型相似,但税负差别巨大,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因此,建议对医药企业该等业务参照软件行业3%即征即退的税收支持政策。


        “为避免该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冲击,同时又能有效地激励医药创新,可制定创新药的评估标准,建议以获得国家食药监总局药物评审中心审核批准的1.1类新药证书为唯一标志。”丁列明进一步阐释,根据国家药审中心过去10年批准的1.1类新药数据,我国每年正式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品种不超过5个,该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甚微,但却将极大地激励医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能力和产品的产业化以及广泛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有力地刺激和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提醒:有关方面须重视药品“二次议价”问题


        除了创新药企感觉负担重,用药的老百姓也感觉药太贵,甚至有些常用的低廉药品也不见了。其中一个原因是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的基础上又对中标药品开展“二次议价”,严重挤压了药品利润,导致一些企业不愿生产。“药品‘二次议价’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丁列明说。


        在现实中,部分医院的“二次议价”,是希望进一步降低药价,惠及患者。但也有一些医院将“二次议价”的差价上缴财政,再以奖励或补偿的方式返还医院,还有少数医院进行“二次议价”是为了牟取回扣。如何杜绝这些行为发生?


        对此,丁列明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药品的招标投标行为,实行量价挂钩、带量定价 、预算采购、统一配送,从制度上杜绝“二次议价”现象的出现。同时,全面推行医药信息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加大对“二次议价”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规范药品流通和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既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又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话丁列明:


“应为重点创新药企开设审批绿色通道”


        《中国经济周刊》:您被称为“国内靶向抗癌新药第一人”,也一直为创新药的发展奔走呼吁。今年您提交了《关于优化遗传资源审批流程的建议》,为什么会聚焦这个领域?


        丁列明:在当今以分子生物学为指导的创新药物研发背景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收集,贯穿了药物研发的整个过程。时间是创新药研发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国内外企业和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为缩短研发周期、加快药物上市做了很多努力,效率有了一定的提升。然而,遗传资源审批流程却要耗费数月,影响创新药的研发。


        如何兼顾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创新药研发审批效率,成为国内新药研发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适当加大审评力量,加速审批流程,并将部分审批权下放至地方相应机构,通过探索不再采取分阶段的批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对遗传资源出境与非出境采取分别管理的制度,对于遗传资源出境应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把控,对于非出境的遗传资源则可采取备案制。在此基础上,可以设立企业白名单,对于一些创新能力强、企业信誉好、处于我国医药创新行业领先地位的重点企业,在引进境外医药创新项目涉及遗传资源审批时,简化审批手续或者开设审批绿色通道。


        《中国经济周刊》:一般新药,尤其是靶向治疗新药都很贵,让患者望而却步。我们看到,最近贝达的治癌新药凯美纳被选入全国医保目录,凯美纳去年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对于这一创新药品,贝达是如何定价的?


        丁列明:在我们自主研发的肿瘤靶向治疗新药埃克替尼上市定价时,尽管我们的产品比同类进口药具有更加明显的疗效和安全性优势,但是考虑到中国患者的实际情况,我们最终把价格定为进口药的60%~70%,让更多的患者用得上、用得起。


        由于靶向药物研发成本高,即使降低了价格,其总体治疗费用对于中国百姓而言依然是不小的经济负担。为了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解决患者的后顾之忧,在埃克替尼上市初期我们就和中国药促会联合开展了后续免费用药项目,即对于购买埃克替尼满6个月、经临床评估继续有效的肺癌患者,后续的用药全由我们免费提供直至疾病进展。


        在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方面,我们也建议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把真真切切的实惠带给患者。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二次议价”让一些疗效好、价格低的日常药品,有的缺货,有的被高价药品替代了。为什么会出现对中标药品开展“二次议价”的情况?


        丁列明:《投标法》和国家层面的文件中都有明确禁止医院“二次议价”的要求,但在各地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区医疗机构并未按省级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执行采购,而是与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导致企业没有利润空间,很多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因此被迫退出市场。


        当然,部分医院“二次议价”,是希望进一步降低药价,惠及患者;也有一些医院将“二次议价”的差价上缴财政,再以奖励或补偿的方式返还医院;但也有不少医院进行“二次议价”是为了牟取回扣,将“暗扣”变为“明扣”,从中牟取差价来“以药养医”。此外,部分地区通过“联合体带量采购”等名义展开“二次议价”也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二次议价”让一些疗效好、价格低的日常药品,有的缺货,有的被高价药品替换了。为什么会呈现对中标药品开展“二次议价”的情况?


  丁列明:《投标法》和国家层面的文件中都有明白制止医院“二次议价”的要求,但在各地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区医疗机构并未按省级招标采购肯定的中标价执行采购,而是与药品生产企业或供给商进行“二次议价”,导致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许多用量大、疗效确实、品德优良的药品,因此被迫退出市场。


  当然,部分医院“二次议价”,是希望进一步下降药价,惠及患者;也有一些医院将“二次议价”的差价上缴财政,再以嘉奖或弥补的方式返还医院;但也有不少医院进行“二次议价”是为了攫取回扣,将“暗扣”变为“明扣”,从中牟取差价来“以药养医”。此外,部分地域通过“结合体带量洽购”等名义展开“二次议价”也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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