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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建言强化刑罚“威慑”,护航资本市场改革 针对创业板注册制,代表委员认为应补齐刑罚短板,“民行刑”三管齐下惩处各类违法
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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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徐金鹏、孙飞、吴燕婷、印朋


  两会期间,正在推进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在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风险挑战的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勇闯改革“深区”,代表委员对注册制改革寄予厚望。但同时,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仍亟待解决,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还需加强刑罚“威慑”等法律保障。


创业板改革备受期待

处罚大棒不能“高举轻放”



  2020年4月27日,备受市场期待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方案“出炉”。证监会和深交所当日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则,搭建起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整体制度框架。

  “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为标志,资本市场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向新兴产业及高科技公司张开怀抱,创新创业企业的成长路径将会变得更加清晰和灵活。”全国人大代表、光启技术董事长刘若鹏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表示,注册制本身具备了高度市场化特质,能够直接加速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从而有效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与此同时,不少业界人士认为,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前端实施市场化准入,必须辅以后端强化监管、处罚,对各类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注册制改革的成效、进程都将受到影响。

  “法与时转则治。”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但刑罚短板亟需补齐。

  王建军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一直持续关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惩处力度的议题。2018年、201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今年两会,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继续力推严惩欺诈发行。

  王建军提出,应“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违法案件屡打屡现

禁入市场还要“蹲足牢房”



  在受到做空机构质疑后,瑞幸咖啡自曝公司涉嫌虚假交易,涉及金额达22亿元;康德新、康美药业接连曝出超过百亿元财务造假案;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债券金额合计13.6亿元……

  近年来,资本市场欺诈和造假类大案频出,引发广泛关注。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违法案件屡打屡现,愈发凸显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迫切性。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连续强调,“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最基本的底线。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王建军说。

  但目前,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相关罪名的刑期设置最高只有5年。

  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目前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股票、操纵股市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从倍数、金额等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现行刑法规定仍不能完全反映出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制约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

  王建军表示,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立法规范宜联动修改

立体追责体系“织密法网”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不仅是欺诈发行,在公司上市之后的财务造假行为,也面临“民行刑”追责体系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法律威慑不够,甚至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立体化追责效率较低的背后,是资本市场立法规章之间一定程度缺乏联动的现实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认为,应尽快建立资本市场规章制度与立法规范之间的联动修改制度。在新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暴露出法律制定与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只着眼短期需要、下位规则空白、缺少对配套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系统更新的机制等问题。

  证监会5月14日宣布,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等。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原证券法规则下,康美药业受到的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信息披露违法成本,顶格处罚达到1000万元。但在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设置最高只有3年。

  不少代表委员建议,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对资本市场的整体规则予以清理完善。针对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制定相关配套修法机制,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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